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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融监管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总局通知》(简称《通知》),明确了商业保险年金(简称“商保年金”)的大力概念,提出了推动业务发展、发展加强监管的商业相关举措。
《通知》明确,保险商保年金是年金指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的金融监管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总局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大力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发展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商业其他产品。
《通知》提出了推动商保年金发展的保险政策举措和监管要求。其中,年金《通知》要求发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交费灵活、金融监管资金安全、支持长期年金领取等特点,打造具有基础性保障功能的养老金管理工具。支持保险公司发挥产品管理机制特点,探索开发保障功能较强、经营成本可控、收益水平与客户风险偏好相匹配的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产品组合或功能衔接等方式,为不同年龄客户提供生存年金、养老保障和差异化资金管理服务,引导长期积累和领取养老金。要求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按照“成熟一家,开展一家”的原则,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延长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
如何加强商保年金业务监管?《通知》强调,坚持从严监管,防范风险,建立健全与商保年金业务特点和风险监测等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体系。研究制定符合商保年金新型产品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的监管规则,推动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统计监测,全面掌握当地商保年金业务发展和风险情况。要加强督促指导、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秩序,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通知》还对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提出要求。《通知》提出,保险公司要坚持普惠、便民原则,结合个人养老金制度特点,加强产品和业务管理。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商业银行要满足参加人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代理销售不同险种、类型、期限的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通过官方线上平台直销或代理销售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相关保险或银行机构要在销售过程中完整、客观地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关键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陈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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